在香港,可以向離婚法庭申請離婚的理由是
婚姻破裂至無可挽回 (irretrievable breakdown),而離婚申請人必須證明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事實情況,才可得到法庭離婚令:
- 夫婦雙方連續分居超過一年,而對方願意離婚
- 夫婦雙方連續分居超過兩年
- 配偶通姦(adultery),即與第三者異性發生性關係,而離婚申請人不能忍受和配偶共同生活(即同居)
- 配偶行為表現(如肆賭、不顧家、暴戾),令配偶申請人不能在合理情況下繼續與對方共同生活(即同居)
- 配偶連續遺棄家庭最少一年
單就離婚手續來,以分居超過一年,而對方願意離婚作為離婚理由,是最常見的,要辦的離婚程序亦最簡單,可能六個月已取得法庭離婚令(暫准),律師費最少。而以通姦或行為表現作離婚理由的話,律師費最昂貴,取得法庭離婚令需時也較長。